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直購進口與零售出口
監管場所建設指導標準
為進一步規范廣州關區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直購進口與零售出口監管場所建設,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1號令),結合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海關監管實際,現制定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直購進口與零售出口監管場所建設指導標準,供參考。具體如下:
一、具有獨立的封閉區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設備(電子欄桿、電子讀寫設備、電子識別設備、電子監控設備、小型電子地磅等)并與海關聯網;
三、配備電子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與海關電子計算機聯網,能按照海關要求的格式實現相關電子數據的傳送、交換,海關可進入監管場所電子計算機管理系統查詢、統計運輸工具的???、貨物物品存儲位置及相關處理情況;
四、具備自動傳輸和分揀設備,并與海關信息系統對接;
五、X光檢查設備并與海關聯網,具有圖像與申報信息同屏比對功能,并由海關獨立控制;
六、安裝具有存儲功能(儲存時間不少于3個月)的視頻監控系統,供海關對監管場所進行監控,監管場所燈光及監控系統應當滿足海關實施全方位24小時監控需要;
七、具有專門儲存、堆放、卸載海關監管貨物物品的倉庫、場地及設施,并設置明顯區分標志;
八、提供專門堆放、裝載已放行貨物物品的場地,并與其他場地物理隔離;
九、提供滿足海關查驗要求的場地,并配備便于海關實施查驗的相關設備;
十、根據海關需要,提前預留海關監管設備所需的場地和設施;
十一、通過自動傳輸分揀設備,連接裝卸、查驗、放行場地,其中放行貨物物品自動通過分揀設備進入放行裝載區。自動分揀設備預留接口,經海關允許可接收其他口岸管理部門的布控信息,提高分揀效能,降低建設成本。
十二、X光檢查設備具有X光過機圖像存儲功能,并具備將X光過機圖像回傳海關系統功能。X光檢查設備預留圖像數據接口,經海關允許可與其他口岸管理部門共享圖像信息。
十三、查驗場地配置海關內網作業電腦和X光圖像監視器。
十四、配備海關實施移動查驗作業的手持式檢查設備及相應的網絡設備。
十五、提供存放海關暫扣貨物物品的倉庫;
十六、為海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學習(備勤)場所。辦公場所和學習(備勤)場所應具備網絡、通訊、取暖、降溫和衛生等條件。
附:參考圖